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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心聋校章程

发表时间:2015-01-09 阅读次数:849












青岛市中心聋校章程





(核准稿)

















201410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2



第三章  教育教学 ……………………………………………………… 10



第四章  学生 …………………………………………………………… 13



第五章  教职工
………………………………………………………… 15



第六章  财务
资产 后勤
……………………………………………… 16



第七章  学校 家庭 社会  ………………………………………………16



第八章  附则 …………………………………………………………… 17

















 























青岛市中心聋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名称:青岛市中心聋校



学校英文名称: Qingdao  Schoolfor the Deaf



    学校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31  邮政编码:266034;学校网址:www.qdlx.qdedu.net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由政府举办,为全市听力障碍儿童、青少年提供学前教



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服务。



学校为全日制寄宿学校,学制12年。隶属青岛市教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育人目标、服务品牌、校风、校训



办学理念:融合  快乐



育人目标:学会认知 学会做事 学会共处 学会生存。



 服务品牌:师爱无声



 校风:融合  健康  尊重  快乐



 校训:自尊  自信  自强  自立



 教风:立德树人  爱塑人生



 学风:励志 乐学 感恩 笃行



第五条
 
校庆纪念日:1020



第六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



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七条  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学校实行校



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确保配置资源以及干部选拔任



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的过程、结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监督,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实行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家长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校长享有法律、法



规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校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



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



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



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加强教师教育,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



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副校长人选



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部机构数额和干部职数,决定内部机



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提出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



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



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



项。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校长、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提交校长审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对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可以提出议题。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三)对初步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发挥党组织监督保障功能,征求党组织意见。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
需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涉及学生、家长、社区方面重大利益的事项需召开校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或举行专门论证。



(四)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五)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六)对学校职权之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



(七)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意见;组织实施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议。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审定以学校党组织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审定学校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五)酝酿提出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



(六)讨论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提请议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



(七)研究制定干部选拔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和任用建议。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九)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工作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三)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召开会议。党组织成员在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明确分工。



(四)学校党组织成员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由915名校务委员(应为单数)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职能



(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的产生办法



(一)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产生,学校领导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校务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



(三)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所在街道办事处推荐产生;



(四)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由相关单位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四)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学校要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要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对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事项具有讨论通过权,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建议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权以及对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权。



教代会每届为3年,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并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代会,同时可根据学校实际,随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  群团组织



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工会领导,团结、教育广大女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积极党组织和校长室,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沟通女教职工与党组织、校长室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鼓励女教职工发扬自尊、
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共青团接受党组织和上级共青团双重领导,配合党组织和学生处团结、教育全体团员青年,以活动为载体,寓教于乐,创设良好德育工作氛围。为推进学校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良好校风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二十八条  依据办学需要,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办公室是负责处理日常校务、党务工作的服务职能部门,教务处是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服务职能部门,学生处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服务职能部门,总务处是学校总务、后勤保障的服务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照专业工作专业化发展原则,积极探索“去行政化”实践,积极推进学校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改革学校管理体制,激发内部活力,不断提高管理效益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绩效工资制。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融合 健康 尊重 快乐的办学理念,坚持学会认知 学会做事 学会共处 学会生存的育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让每个听障学生都得到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以创设高效课堂 和谐课堂为主线,以培养能自食其力并能够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为目标,以课程开发建设为基础,以教师队伍建设为保障,以促进教与学方式的转变为重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听障学生的身心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



(二)坚持德育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着力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和成长规律,构建相互衔接的与德育体系。



(三)坚持全面发展。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



(四)坚持实施个别化教育。针对听障学生的听力、语言、心理状况、个性等差异,制定适合其发展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开发学生的潜能。



(五)坚持康教结合。大力实施缺陷补偿、潜能开发,重视听障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残疾学生的生命质量。



第三十四条  加强德育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培养听障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



第三十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实施优秀传统文化引领、自强精神培育、文体活动搭台的培养方略,定期开展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传统文化节。



第三十六条  坚持教书育人一岗双责,推行全员育人导师制。重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育队伍。提升家长学校办学质量。改进德育评价办法,发挥制度引导、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教育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生处在落实教育管理学生计划的同时,注重过程评价,以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塑造健全人格为目标,发挥激励和导向功能。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级部组和教研组。级部组和教研组是学校二级责任单位,协助学生处、教务处教育教学管理。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加强学校课程的开发与研究,建立康复教育、传统文化、艺术教育特色课程体系,并对特色课程进行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评价全面公正准确。



第四十三条 
重视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重视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自护自救技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视美育工作,培养学生有较高的审美能力、艺术欣赏力和表现力;学校重视体育与健康教育,加强体育与健康教学工作,丰富学生活动内容,保证学生每天在校健身锻炼不少于一小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五条  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教育教学档案。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招生和学籍管理



(一)学校招收青岛地区年适龄听障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新市民听障儿童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由专人负责。



(二)听障学生小学修业年限6年,初中、高中及职业中专修业年限均为3年,各学段修业年限已满且综合评定合格者,发给各学段相应毕业证书。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身残志坚,自强不息;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对学生侧重开展过程性、激励性评价,对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合作实践技能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制定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纪学生,要根据《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免收在校学生各项学习生活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住宿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建立学生会、自主管理委员会等学生民主自治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换届,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评教、评校制度,鼓励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对学生违规携带危害师生安全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财务 资产 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71万元。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依据听障学生特点,做好校园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六十九条  按照标准配备教学仪器、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等,满足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需求。



第七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各类应急预案,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防交通意外、防溺水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办好学校食堂,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和条件。





第七章  学校 家庭 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做好家访工作。



第七十四条  发挥学校文化辐射功能,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区文明建设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对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学校开展与外地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须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并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八十一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校长办公会。



八十二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