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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9-03-27 阅读次数:11505 作者:佚名

    为激励广大教师积极进取,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适应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青岛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是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对师德良好、勤奋敬业、教学成绩突出、教研学术水平在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学优秀教师授予“青岛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条 青岛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评选范围为青岛市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普通中专(含职业中专)、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各科教师。评选重点是教学一线的教师,对于一直兼任本人所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工作(每周授课不少于4节)的中层以上干部,可参加评选。省、市级专业技术优秀人才,省特级教师不参加学科带头人的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师德,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勤奋。
  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选人员年龄要求:男53岁以下,女50岁以下。
  ㈢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不断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发挥带头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开设一门以上的选修课或活动课(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能胜任所教专业至少两门专业课,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证书),成绩突出。举行过成(市)级以上公开课,在本学科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获市(地)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教学能手称号。
  ㈣在市(地)级以上学校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在市(地)以上专业会议上有两次以上发表或交流过被同行公认为有创建性的教育教学论文和具有推广性的总结、经验。
  第四条 评选原则和程序
  ㈠青岛市教委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工作,其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教委人事处。各区(市)教委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市)的评选推荐工作。青岛市教委直属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由青岛市教委人事处负责。青岛市教委评选委员会对各区(市)上报人选及委属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考察评审,确定正式人选,报青岛让教委批准备案。
  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办法。全市学科带头人必须通过学校、乡(镇)、区(市)、市逐级评选产生。评选推荐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不得采取指定的方式确定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管理工作
  ㈠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工作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具体负责。青岛市教委建立学科带头人信息库,全面掌握每一位学科带头人的基本情况。
  ㈡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1、获得学科带头人称号满三年的,需按评选条件重新参加评选。学科带头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没有新的进展,本人的专业水平已被他人超过或未能发挥培养中青年教师作用的不再评选为学科带头人。
  2、学科带头人不再担任教学工作的,或病休满半年的均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津贴。
  ㈢学科带头人应在其所在单位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三年工作目标,内容应包括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学水平,进行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培养中青年教师等诸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应具有阶段性、科学性、可行性。
  ㈣要充分发挥学校带头人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及特长,提倡“开门上课”,欢迎青年教师随时都可以听课。学科带头人每学年应在本区(市)范围内授2-3次公开课、示范课,并形成制度。学科带头人要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做出成绩。
  ㈤每年由所在单位对学科带头人的思想情况、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考察情况均记入本人的考绩档案。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失误的,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时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㈥各单位要支持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支持学科带头人进行业务进修和学术活动。在参加专业学校会议、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应对学科带头人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活动应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能脱离教学岗位,不宜兼职太多。
  第七条 各区(市)和委属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开展评选本区(市)级和本学校级的学科带头人活动,并形成制度。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评选青岛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暂行规定》自行废止。